在处理专利权人维权的案件当中,笔者在初期都会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估。总有一部分专利权人会这样问到:“国家都给我颁发专利证书了,说明这个技术(设计)就是我的,还会存在什么风险?难道这个专利证书没用么?”
那么,是不是拥有专利证书就说明我必然拥有了垄断性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十条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要进行初步审查。不同之处在于: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之后将予以公布,但不立即授予发明专利权,能否授予发明专利权还需经过随后进行的实质审查才能确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之后,将直接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什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性审查?
其实,《专利法》第一条” …………鼓励发明创造…………”已经给出了答案。中国的《专利法》起步是比较晚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专利法》的实施日期是1985年4月1日,也正是在改革开放的第二个阶段初期,各方面均不健全,自主创新水平跟发达国家相比有非常大的差距,在当时如果使用非常严格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必然会打击大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所以才会选择性的对实用新型助力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不经过实质性审查的专利授权形式。
因此,相对而言,发明专利的含金量要高一些,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授权时未经实质性审查所以稳定性会差一些。总结而言:即便你已取得了专利证书,也不意味着你就必然拥有垄断性权利。
我们上期分享的《有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2个必备前提》(点此回顾)一文中所述的案件——“2014年-2015年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之间的汽车外观专利无效案”也能佐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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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者:王强 律师(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135702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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