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出台城市照明管理标准

2020/9/17 9:32:23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摘要: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城市照明管理》,首次从全省出发对城市照明进行规范。规范提出,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主干道两旁沿街门面招牌应设灯,区分重大节假日和平时夜景分三级渲染。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城市照明管理》,首次从全省出发对城市照明进行规范。规范提出,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主干道两旁沿街门面招牌应设灯,区分重大节假日和平时夜景分三级渲染。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道路照明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用

该标准明确了城市照明的四项主要指标,提出城市照明应避免影响生态环境、人们的正常生活。对城市夜景亮化区域和沿街商业经营单位亮化设施配置给出了标准,提出了对城市照明设施维修的要求以及城市建设中对城市照明设施的保护要求。

城市照明主要指标分为四项,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95%;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90%;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主干道亮灯率不得低于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不得低于96%;新建道路节能达标率100%,既有道路不得低于80%。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应避免光线对植物的生长影响  灯光不宜采用红色、绿色光源

夜景亮化成为装点城市夜晚的重要亮点。标准对城市照明和夜景亮化进行了规范。明确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的生长影响。

城区的河道、山体亮化具有烘托氛围、展示细节的作用,宜采用光线柔和的灯具,避免产生强反射、强眩光。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夜景亮化不宜单独使用线条勾勒的方式,电线不应裸露在外,灯光不宜采用红色和绿色光源,避免对行驶车辆的干扰。

主干道两旁沿街门面招牌应设灯  区分重大节假日和平时 夜景分三级渲染

城市主要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景区、商业街区的道路、建(构)筑物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发光二极管(LED)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在夜景亮灯方面,细化为三级渲染。依托现有亮化信息平台,实行三级控制方案: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为一级渲染;一般性活动及特殊时期为二级渲染;平时为三级渲染。

照明灯具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接到故障报告后2小时到场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维护上,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组织维护和抢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除灯具更换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处理,单灯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

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及时组织清除;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通知相关部门。照明灯具至少每年清洗一次,照明灯具功能性检测应从其正常寿命前3个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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